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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不得列報個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更多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不得列報個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財政部1040209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規定。
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80萬元及伙食費21,600元,因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 -
2015.04.14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更多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財政部1040210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於查核某生技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其他費用中每月列報污水處理費約8萬元,惟9月突增加為200萬元,經查其計費說明表內容,除當月符合水準標準之污水費外;另加計因異常排放廢污水違規行為加重違規使用費150萬元,經核該違規使用費,係違反經濟部工業局某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規定所處之罰鍰,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而予以調整補稅。 -
2015.04.14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並符合一定要件得享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更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並符合一定要件得享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財政部1040224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招聘人才,促進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之資格要件包括: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兩人以上、當年度增僱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基本工資等規定。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就可享租稅優惠起之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支出30%,得申請另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另明定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特定行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最近三年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增僱行為並未實質增加就業人數、有惡意挖角之行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等情形,中小企業無前述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該局特別提醒,中小企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同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
2015.04.14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自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更多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自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財政部1040202新聞稿)
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通過,新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以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現象。
高雄國稅局指出,財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5條 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認定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另由財政部定之),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就下列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 原計算方式)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新增)
高雄國稅局提醒,上開修正草案,104年1月6日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納稅義務人自今(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計算後擇一適用。 -
2015.04.14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更多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財政部1040211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案已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除維持現行合併計算稅額及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擇一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於104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解釋,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夫妻所得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並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述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該局復說明,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說明如下:一、 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二、 納稅義務人就前項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減除前項以外之各項免稅類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三、 納稅義務人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27萬元限額內,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該局提醒,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
2015.04.14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更多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1040204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實施後,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而健保費支出,在報稅時可全額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萬4千元的限制。
該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關於保險費項目,首先要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之要件。保險費可以分為二部分計算:
(1)健保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健保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2)其他保險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含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及學生平安保險),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金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
2014.04.01營利事業領取保險滿期金未申報,遭補稅更多營利事業領取保險滿期金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Q:企業以營利事業為受益人所獲取之保險滿期金,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
Ans:否定,保險滿期金必須申報當年度其他收入,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其規範意旨含有社會政策取向,可以預防自然人或其家庭之生活維持風險,進而降低國家社會救助之潛在財政負擔,因此在立法上給予免稅優惠;至於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故不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人身保險」之保險,因此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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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辦理扣報繳事宜?更多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3.2.6
Q: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辦理扣報繳事宜?
Ans: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舉例:甲乙於租賃契約約定甲每月給付乙22,000元,甲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其租金之扣繳基準應為22,000元÷88%〔即 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25,000元;扣繳稅款為 25,000元×10%=2,500元;補充保險費為 25,000元×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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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注意! 綜合所得稅新稅制來了!更多注意! 綜合所得稅新稅制來了!
【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2014.02.07】
◎綜合所得稅新稅制:
1. 提倡無紙化,除非事先向扣繳單位主動要求填發,否則,包括薪資、利息或股利憑單等所得資料,都必需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調或上網查詢。
● 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調高:
免稅額:本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新台幣 85,000元。
年滿70歲直系尊親屬新台幣 127,500元。
● 標準扣除額:單身每人新台幣 79,000元。 有配偶者新台幣 158,000元。
●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新台幣108,000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新台幣108,000元。
2. 稅級距圖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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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6IFRS 上路 上市櫃不動產增值利益將大補更多
國際會計準則(IFRS)今(1)日上路,金管會決定提前檢討不動產入帳規定,評估讓企業可採市價(公允價值)入帳,最快可望從明(2014)年度財報開始適用,上市櫃公司將有大筆增值利益,金融保險業等擁有大量不動產者受惠最大。
今年開始實施IFRS之後,企業所持有的不動產必須以「成本」入帳。金管會釋出善意,願意提前檢討從「成本法」改為「市價法」,對台股將是一大利多,尤其資產股與金融保險類股,淨值有機會大幅增加。
金管會證期局黃天牧證實,當初考量IFRS導入初期,若不動產採公允價值入帳,怕財報變動太大,所以採穩健方式處理,規劃實施1年以後再檢討,現在因不動產實價登錄已上路,決定提前檢討。
黃天牧表示,今年等半年報出來後,就可知道第一次企業採用IFRS情況,金管會會看財報揭露、國內鑑價制度及不動產實價登錄等情況,檢討是否讓不動產可採市價法入帳。
立委賴士葆表示,金管會之前是怕炒作、國內鑑價制度不夠成熟,規定不動產要以成本入帳,但現在已有不動產實價登錄,應全部准採市價,聽說金管會考慮提前檢討,最快明年適用,這對市場是正面訊息,可減緩證所稅上路後市場不利因素。
依IFRS規定,對不動產入帳,企業可自行選擇採取成本法或市價法。金管會為避免資產價值波動過大、企業易有操縱損益空間,決定採折衷作法,2012年開帳日當天,有持續性出租、中長期穩定現金量的不動產,可以市價入帳,續後評價則一律採成本法。
所謂「開帳日」就是IFRS上路的「轉換日」,訂在2012年1月。即使開帳日是以市價入帳,金管會也有限制條件,如須依租金估算市價,而非真正的市價,官員說,這仍低於一般市價,所以仍有增值空間。 至於是否所有不動產都可採市價法、還是只限投資性不動產,官員表示,檢討時會一併評估。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2013.01.01】